
(三)各代表团报名参赛的项目,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省运会参赛报名前组队参加其中两个年度的省级指定赛事(详见附件3:《浙江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各项目指定赛事》),否则不予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比赛。
(四)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报名参加比赛,并只限报名参加一个分项(但公路自行车运动员可以兼报其他一个自行车分项)的比赛。
(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赛事。群众体育类、冬季体育类、表演体育类比赛,除各代表团可报一支队伍外,所属社会力量办体育单位可增报一支参赛。
八、计牌和计分办法
(一)获各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依次给予计1枚金、银、铜牌;获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甲乙组别比赛名次第一至第六名的,依次按4、3、2、1.5、1、0.5枚金牌、第七至第八名的依次按1枚银牌和1枚铜牌计算代表团奖牌总数。获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丙组比赛名次第一至第四名的,依次按2、1.5、1、0.5枚金牌、第五至第六名的依次按1枚银牌和1枚铜牌计算代表团奖牌总数。
(二)获各项目前八名(大球项目前十名)的给予计算团体总分。各单项前八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除个别项目规则规定允许并列计分的,则按规则认定的计分方法执行,其它项目不并列名次)。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丙组比赛前八名分别按18、14、12、10、8、4、2、1计分。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甲乙组别前十名分别按36、28、24、20、16、12、8、4、2、1计分。
1、单人项目:每获得1枚奖牌或一个名次,奥运会奖牌数和得分数按8倍统计、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奖牌数和得分数按4倍统计、亚运会(只计前三名)奖牌数和得分数按2倍统计。
2、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项目除外):每获得1枚奖牌或一个名次,奥运会奖牌数和得分数按4倍统计、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奖牌数和得分数按2倍统计、亚运会(只计前三名)按1枚奖牌数和得分数统计。如同一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奥运会、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和亚运会(只计前三名)奖牌数和得分数则只能分别按8倍、4倍和2倍统计。
3、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每获得1枚奖牌和一个名次,奥运会奖牌数和得分数每人按4倍统计、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奖牌数和得分数每人按2倍统计、亚运会(只计前三名)每人按1枚奖牌数和得分数统计。如同一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4名或4名以上运动员,奥运会、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和亚运会(只计前三名)奖牌数和得分数则只能分别按16倍、8倍和4倍统计。
4、奥运会、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亚运会成绩得分按照(13、11、10、9、8、7、6、5、4、3、2、1)计算分数,其中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项目统计前12名,其他项目统计前8名。
5、全运会群众赛事项目(只计前三名)的计牌、计分办法按竞技体育项目减半统计。(全运会群众赛事展演项目一等奖按金牌加计,二等奖按铜牌加计。)
(五)破、超纪录者给予加牌加分,办法如下:
1、凡在本届省运会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项目比赛决定名次的决赛中(不含预赛、复赛、资格赛等),田径的单项、全能,主副项比赛中的主项和副项,举重的单项和总成绩,射击、射箭的个人和团体赛,游泳接力的第一棒和长距离泳赛中由出发开始的第一个短单项距离,只要成绩超过最新纪录的,均予承认破、超该项运动的最高纪录。同一赛事有两人次以上破、超该项运动项目最高纪录的,比赛同时进行的均予承认;比赛按先后顺序进行的,先破、超比后破、超成绩高的,后破、超不予承认;后破、超比先破、超成绩高的,均予承认。
2、超世界纪录,在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加计金牌4枚、团体总分36分;超亚洲纪录(必须高于全国纪录),在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加计金牌3枚、团体总分27分;超全国纪录(必须高于省纪录),加计金牌2枚、团体总分18分;破省最高纪录(不包括省年龄组纪录)和超全国青少年纪录(必须高于省青少年纪录,不包括全国年龄组纪录),加计金牌1枚、团体总分9分。
3、破、超纪录加分计牌仅限于在本届省运会上创造的该单项的最好成绩取得者。
4、一个运动员在同一竞赛单项中破、超数个等级的纪录时,只以其中最高的破、超纪录等级予以加分计牌。
(六)安置运动员加计金牌办法。
1、退役运动员是指:浙江省优秀运动队正式招工在训3年以上(含3年),并且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代表浙江省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比赛的省队市办、社会办、高校、解放军(双计分)的运动员。确有特殊情况的,报省体育局研究决定。
2、安置运动员是指:运动员退役后或货币化安置后首次安置工作的市具有加计金牌资格;首次安置工作后调动工作的不在加计金牌范围。
3、每安置1名退役运动员,加计1枚省运会金牌。
4、安置运动员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5、安置的运动员必须进入事业编制,以当地人事、教育等部门和录用单位的文件为准。
6、省局将成立资格审核工作组,对加计金牌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接受举报,并对弄虚作假进行处罚。
(七)输送运动员加计金牌办法。
1、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向省队输送1名适龄运动员转试训或输送1名运动员转正给予加计1枚金牌;输送1名适龄运动员转正则给予加计2枚金牌(适龄为本届省运会规程规定的参赛年龄)。
2、省队联办运动队的运动员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给予相关市加计金牌:
(1)省队联办运动队的运动员是由省队联办所在市输送,则金牌计入省队联办所在市。
(2)省队联办运动队的运动员是由其他市输送的,则金牌分别计入该运动员输送市和省队联办所在市。
(3)对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如果一个市有6名及以上运动员,则加计金牌只能按6名运动员统计。
(4)运动员必须是代表某市在省体育局注册确认的运动员。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赛会公布各代表团各项目金牌总数、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不排名(竞技体育类、群众体育类分开公布)。
(二)赛会公布全省各县(市、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所获的金牌总数、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不排名(竞技体育类、群众体育类分开公布)。
(三)竞赛项目的比赛录取并奖励前八名。
1、如报名参赛的队(或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数时,一律按实际参赛的队(或组、人)数录取名次,计分值不变。但比赛成绩未达到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最低录取名次成绩标准者例外。
2、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或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得并列。
(四)省运会县(市、区)赛外金牌总数、奖牌总数统计办法。